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违反者拟罚款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迪桂介绍说,《规定(草案)》共20条,不分章节,分别对立法目的、定义、政府及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等作出规定。
其中,聚焦餐饮服务经营、婚丧及商务集体用餐、公务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等浪费现象较为突出的场景,以“小快灵”方式提出措施办法。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照搬,原则性规定的作出细化和明确,未作规定的也结合实际进行了探索。鉴于消费陋习是导致食品浪费的重要原因,把移风易俗融入制度设计,从培养文明理性消费理念抓起、从学校课堂抓起,坚决摒弃餐饮消费中的各种陋习,力求从思想根源上杜绝浪费。
记者了解到,反食品浪费工作体系方面,《规定(草案)》建立反食品浪费考核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浪费检查。重点明确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反食品浪费工作职责。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个人家庭等的主体责任作了规定。
食品浪费突出问题治理方面,《规定(草案)》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外卖平台的餐饮服务行为,加强单位食堂、公务用餐、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管理,要求婚丧、商务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参加者、承办者节约用餐、理性消费,明确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全链条节约减损责任,将打包剩餐作为所有消费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倡导个人和家庭合理点餐、践行“光盘行动”。通过对上述场景及其主体责任作出规定,实现对食品浪费突出问题的治理。
其中,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材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配送、销售等环节的节约管理制度和规范,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规定(草案)》提出,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为消费者按需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为消费者提供环保卫生的打包服务等。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主辅配料、菜品口味、分量、建议消费人数等用餐提示,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通过返现、打折、积分、停车优惠等多种方式给予奖励。
《规定(草案)》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
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规定(草案)》还规定,婚丧喜庆、商务活动等需要集体用餐的,提倡移风易俗、理性消费,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铺张浪费陋习。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和巡查监督制度,鼓励单位食堂采用智能化信息技术,实施就餐动态管理,实现按需制作;根据条件实行自选点餐、计量收费。单位或者单位食堂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公务活动用餐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简餐或者份餐。公务活动用餐承办方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机构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应当根据学生民族、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提供安全、卫生、营养、符合生长发育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需求差异化造成的浪费。
《规定(草案)》规定,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餐品规格、参考分量、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推广小分量、多规格餐品或者可选套餐。餐饮外卖配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餐盒、餐袋等配送容器并按照外卖需要的保存条件进行配送,避免因变质变味产生食品浪费。
商场、超市以及农贸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分类管理,并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家庭及其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并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或者购买预制食品。集体用餐组织者、参加者和个人外出用餐者,应当打包剩餐。
禁止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音视频
可最高罚款十万元,责令停业整顿
舆论监督和举报奖励方面,《规定(草案)》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食品消费观念;禁止制作和传输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诱导食品浪费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建立反食品浪费举报制度,对核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规定(草案)》规定,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诱导食品浪费。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前款禁止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或者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对核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每年世界粮食日(10月16日)所在周
定为反食品浪费宣传周
为扩大全社会参与度,推动规定落实落地,《规定(草案)》将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每年世界粮食日(10月16日)所在周定为反食品浪费宣传周,明确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在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方面的责任。
据了解,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反食品浪费的具体办法。去年和今年,山东省人大代表连续两年联名提出制定山东省反食品浪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财经委员会认为,聚焦现实生活中明显食品浪费行为和反食品浪费工作存在的突出薄弱环节,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这既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回应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切、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行动,又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我省反食品浪费实践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现实需要,对于全省反食品浪费工作必将起到有力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迪桂介绍说。
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草案)》全文已在山东人大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agongwei@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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