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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筹建方式、保障对象

10月31日,记者获悉新乡市发布《新乡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

管理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建设标准、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及封闭管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保住房”建设稳慎有序推进,以需定建,从解决最困难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入手,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房源实施封闭管理。明确“保住房”回购机制,确保“保住房”高效利用。项目配售较长时间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结合实际暂时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保住房”配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批准价格,不得变相加价。

购买新乡市“保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

“保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单人户家庭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保住房”的筹建主要分为新建和收购存量住房。

新建包括:市政府依法批准新建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存量住房包括:闲置商品住房、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闲置棚改安置住房、人才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

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可主动向项目运营公司提出回购申请,由项目运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购。

新乡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发展阶段保障性住房高质量体系建设要求,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建设标准、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及封闭管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各区“保住房”的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回购和后续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是指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保住房”工作,通过新乡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对涉及全市“保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工作专班组织相关市直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利用各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平台和深入企业社区等多种措施,对保障对象的数量和购买意愿进行调查摸底,分析、研判“保住房”市场需求,编制全市“保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加强对规划建设“保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并研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其所属的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申购资料审核、日常服务等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办理“保住房”不动产登记。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保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

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乡监管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提供“保住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保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政府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全市筹建“保住房”的主体(项目实施单位),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各项目分别成立“保住房”项目运营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配售、回购和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针对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保住房”建设稳慎有序推进,以需定建,从解决最困难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入手,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第六条实施房源封闭管理。明确“保住房”回购机制,确保“保住房”高效利用。项目配售较长时间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结合实际暂时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条“保住房”管理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保住房”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用地来源包括:

(一)新建保障性住房用地必须坚持净地供应,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

(二)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

(三)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确定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第九条“保住房”相关税费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执行。

“保住房”建设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费优惠政策由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明确落实。

第十条购买本市“保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

第十一条“保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本市商品住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保住房”建设的财政资金、专项债、贷款、销售回款等相关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章 房源筹建

第十三条“保住房”的筹建,按照“工作专班+项目运营公司”模式进行,即政府主导、运营公司按市场化、法治化运营。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与“保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把好质量关,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住房”配售价格。

第十四条“保住房”的筹建主要分为新建和收购存量住房。

新建包括:市政府依法批准新建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存量住房包括:闲置商品住房、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闲置棚改安置住房、人才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

第十五条“保住房”建设以够用为原则,并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70-120平方米。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求关系、房地产发展趋势及不同群体保障对象的需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保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保住房”的建设应开设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

第四章 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保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单人户家庭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享受公租房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购买“保住房”后,应在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退出公租房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逾期未退出的,取消其申购“保住房”资格。

第十八条申请“保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向项目运营公司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保住房”申请表、诚信承诺书等材料。

具体申请方式、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按“保住房”配售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保住房”实行联网审核。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购家庭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公示。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条对于筹建的“保住房”,配售价格主要由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等相关成本组成。

第二十一条“保住房”配售阶段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保住房”配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批准价格,不得变相加价。

第二十二条“保住房”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配售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实施线上配售或线下配售。

项目运营公司按批次制定“保住房”配售方案,并对社会公布。

方案中须明确申请流程、配售对象、房源信息、配售价格、配售方式、申请及配售活动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保住房”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

第六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可主动向项目运营公司提出回购申请,由项目运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购。

第二十五条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保住房”: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

(二)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住房”的;

(三)房屋被司法处置的;

(四)购房人破坏房屋结构且拒绝维修恢复的;

(五)购房人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购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提出回购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购房屋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对申购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设立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回购的情形。

逾期未办理退出手续、腾退房屋的,项目运营公司可申请司法部门协助强制执行腾退,并按相关规定回购。

第二十七条“保住房”可以继承,按照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夫妻双方离异的,应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退出一方符合条件的可另行申请“保住房”。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保住房”小区应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保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由项目运营公司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条项目运营公司应做好“保住房”的建设、配售、回购及管理工作,对保障对象实行一房一档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已购买“保住房”的家庭,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新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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